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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4-10-20 10:59:43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31222日第五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积极响应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的号召,充分调动广大针灸工作者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针灸医疗、教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中医针灸科普教育基地,特制定《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地申报范围

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能够宣传普及中医针灸知识、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体验的活动场所,凡是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法资质、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医针灸医疗、教学、科研、养生保健机构(以针灸及其相关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愿意并服从中国针灸学会的管理与指导,均可以成为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条  基地的任务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战略目标,按照中国科协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的工作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促进中医药针灸知识在人民大众中的广泛传播。

第三条 基地申报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资质;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拥有开展中医针灸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三)    拥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门场地、场所;

(五)能够为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四条  基地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格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医针灸医疗、教学、科研、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重视科普工作,愿意为中医药针灸的发展做出贡献,且在以往的科普工作中特色鲜明、成绩突出、影响面较广,产生了一定的示范作用者,均可向中国针灸学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程序

1. 本单位提出申请;

2.  中国针灸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评议;

3. 评议获得通过的结果在中国针灸学会网站公示一周;

4. 公示无异议者,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5. 获得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针灸学会授予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五条  基地的管理

(一)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行政管理上接受其主管单位的领导,中国针灸学会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等服务。

(二)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必须以有益于人民大众的健康、提高民众的科学素质为宗旨,活动形式与宣传内容必须符合中医药、针灸理论的科学性、文化性,不得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的开展,要紧跟中国科协的部署,积极参加特定时间的科普活动,如每年5月第3周的科技活动周、9月第3个双休日的科普日、1215日的中国科协会员日,以及每年1116—1122日的世界针灸周;积极申报中国科协等各级组织的科普活动项目,以获得经费支持;不断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以提高科普工作的水平。

(四)已经认定的基地必须以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活动,每年需按规定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时需注意保存音像资料,活动结束后要整理活动资料,撰写活动总结,及时上报学会;必须能够接受并完成中国针灸学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任务。

(五)中国针灸学会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将根据基地的工作总结进行工作考核。三年期满前3个月,基地单位应向中国针灸学会提出延续认定申请,学会将组织专家对该基地三年的活动成效及当前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者,重新颁发牌匾和证书。如不提出申请,基地资格自行终止。基地资格终止的信息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基地,并在中国针灸学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条  基地称号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资格,撤销其称号: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等;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者;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条件。

撤销决定由中国针灸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提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该基地,并且在中国针灸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中国针灸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