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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2-10-12 14:38:47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针灸学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根据《章程》有关规定,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为加强和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按照《章程》所赋予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一、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团体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十二)筹措、管理本团体活动经费;

(十三)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二)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三)理事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充分讨论,通过表决做出决定。重大决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通过有效。

(四)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可委派代表出席;不能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的理事需向会议请假。

(五)学会副秘书长、地方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六)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签字后印发全体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并刊登在学会《简讯》上。

(七)理事会有权对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办事机构执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常务理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团体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管理本团体活动经费。

四、常务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特殊情况时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三)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5天发通知;

(四)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五)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行使有关权利,亦可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需向会议请假。

(六)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列席人员须经会长同意。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签字后印发全体常务理事、各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并刊登在学会《简讯》上。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要求

(一)理事在届内(五年)连续两次不参会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提出口头批评;累计三次不出席会议也不派代表的,将自动退出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会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提出口头批评;届内(五年)连续三次不参会也不派代表的,或累计5次不出席会议的,将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工作情况公示制度,即每年在学会网站上公开上一年度各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学会各项活动的情况,接受全会监督。

六、本规则经201283日中国针灸学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10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