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产业联合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针灸学会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管理,结合联合体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联合体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中国针灸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各联合体原则上按照学科专业或特色命名,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针灸学会XXX联合体”(英文名称:CAAM Alliance of Acupuncture-Moxibus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on XXX),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针灸学会××联合体”。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各联合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联合体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自身学术特点和范围,负责开展本专业或某特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并执行学会交付的任务。
(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动态,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三)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反映本专业的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根据公众健康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集聚创新资源,推进自主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为学科发展服务。
(五)加强人才培养,推动联合体成员单位科技人才的联合培养和交流互动,成为培养高层次针灸人才的重要基地,不断增强“产学研用”结合的持续创新能力。
(六)按照学会学术部学术活动的总体计划,制定联合体的学术活动计划。
第六条 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组织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综合性学术活动,内容包括:学术交流、适宜技术推广、科普活动、继续教育培训、产品及科技成果的展览展示等。
(二)建立联合体线上和线下互动平台,通过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及时了解和收集国内外医疗、教学、科研、企业、社会的需求,向学会学术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研项目、标准制定、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发展报告等。
(四)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技术库、产品库、人才库和需求库,整合力量,创新技术,推进产学研用多方沟通和互动,提高资源配置,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紧密结合各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及规模化推广,推动我国针灸产学研用的良性发展。
(六)承办学会和联合体日常办公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联合体的设置、调整和注销
第七条 为适应针灸产业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有效发挥联合体在创新驱动中的重要作用,将按照学科专业和特色设置联合体。
第八条 联合体设置的基本条件为:在国内外已形成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并拥有一定规模学科专业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综合性队伍。
第九条 联合体的设置、调整和注销,须向学会学术部提出申请。原则上在成立3个月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所需的各项材料(见附件1-4),经由中国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批准后,方可设置、变更和注销,并在学会学术部备案。
第十条 联合体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学会学术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注销:
(一)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二)需要与其他专业联合体或特色联合体合并的。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四)专业联合体或特色联合体在登记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经准予注销的联合体,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联合体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 联合体的设置和任期
第十二条 实行联合体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重大问题由联合体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联合体理事会由各联合体单位或个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理事长由学会学术部提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联合体理事会选举产生。
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台、港、澳及外籍委员,须报经学会学术部审批。
第十三条 联合体秘书处原则上挂靠在理事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负责主持日常工作,也可实行轮值制。
第十四条 联合体理事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联合体单位或个人须为中国针灸学会会员单位或会员。
(二)理事须从事本联合体相关工作,且在产学研用方面有一定贡献,在本专业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
(三)热心联合体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社会力量,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积极参加联合体日常活动。
第十五条 联合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联盟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开展联合体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理事长人选应在全国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具备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联合体工作的能力。
(四)秘书长人选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六条 联合体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与医学相关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中医、中药、针灸领域内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队伍,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可申请联合体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设定数量与联合体发展会员数量,可根据联合体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由联合体理事会讨论通过生效。具备条件如下:
理事单位需在5年内至少发展会员5人;
理事单位需在5年内缴纳费用2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需在5年内至少发展盟员15人;
常务理事单位需在5年内费用40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需在5年内至少发展盟员30人;
副理事长单位需在5年内缴纳费用50000元。
第十七条 联合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 联合体的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体有义务接受学会学术部的管理和监督,享有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会学术部负责联合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注销登记、重要业务活动、以及年度总结等方面的管理,落实联合体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联合体成立和开展活动的各项材料均送学会学术部统一管理并归档备案,联合体开展活动均纳入学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上报中国科协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五章 联合体的活动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应认真策划和履行其职责和任务,并参照《中国针灸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报批审核、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联合体应按时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学会学术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见附件5、6)。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学术活动,须提前两个月报学会学术部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按照年度计划完成的重大会议或学术交流等活动,应在结束后的15日内将其通知、总结、纪要、参会代表通讯录、影像资料、会议资料或论文集等资料一式两份报至学会学术部。凡联合体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报送学会学术部存档。
第二十四条 联合体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活动收入纳入总会财务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核算。在开展活动时,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应派人按时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学会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应加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组织召开和开展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必须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联合体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并与学会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针灸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的联盟,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联合体。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4月14日中国针灸学会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针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