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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版)
2021-01-14 13:10:51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20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针灸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针灸学术,推动针灸科学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科技部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设立,授予在针灸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和开发研究中继承创新以及在中医针灸知识普及推广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从获得此项奖励的项目中,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临床应用研究奖和科学普及奖。奖励项目分三个等级,奖励周期为两年一次。实行研究单位或个人申请、有关部门或院士限额推荐、评审委员会择优遴选的方式,保证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中国针灸学会将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下,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每届评审委员会将在中国针灸学会专家库中分层随机抽选二十三或二十五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基础研究奖奖励揭示与阐明针灸学理论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新规律、新发现的研究成果。

(一)  发现本学科领域新规律的研究成果;

(二)  揭示针灸学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的研究成果;

(三)  阐明针灸防治疾病的机理或原理的研究成果;

(四)  针灸医史、文献的研究成果;

(五)  针灸标准、信息化的研究成果。

(六)  有关针灸发展的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临床应用研究奖奖励在针灸临床应用、开发研究中形成的、对解决人民健康问题有显著作用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新的管理模式等研究成果。

(一)  针灸临床各科能有效防治疾病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等研究成果;

(二)  应用经络、腧穴等针灸学理论研制、被临床广泛应用的、新的医疗仪器、器械、设备等的研究成果;

(三)  引进、改进或集成国外先进技术解决针灸临床等实践问题的研究成果;

(四)  推广、应用针灸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效果的新的管理模式、运营模式;

第八条  科学普及奖奖励在中医针灸科学普及工作中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作品。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拥有第二章奖励范围研究成果的我国境内的公民个人、组织,符合申报条件,填写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均可通过第十条中的推荐部门或院士提出申请。中国针灸学会评审委员会只接受经推荐的项目。

第十条  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科学家的推荐: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总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分会);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针灸专业委员会;

(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三位联名;

(四)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家应严格把关,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限额推荐并对推荐项目真实性负责。

推荐时填写《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摘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将推荐项目汇总,填写《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汇总表》与《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等材料,报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评审年度的31日至430日。

第十二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临床应用研究奖的项目必须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仪器、器械和设备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推荐的科普作品必须正式出版二年以上。

第十三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该明确知识产权属于我国方可推荐。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或已经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的项目将不能再被推荐为本奖励项目。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由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给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公示一个月后,如果没有异议进入终审。

第十六条  评审办法采用专家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

第十七条  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中国针灸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临床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属国内外首创(受到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属国内首创(受到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科学普及作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科学、准确地阐述了中医针灸知识;

(二)  符合出版规范;

(三)  语言生动,有可读性和趣味性;

(四)  形式新颖,手段创新;

(五)  发行量或影响面大,社会效益明显。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针灸学会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针灸学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发现后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针灸学会六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针灸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