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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针灸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23-05-06 13:44:53 中国针灸学会

中针字〔2023〕37号--关于发布《中国针灸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1.jpg

中国针灸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意见》(科协办发学字〔2015〕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17〕42号)《“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国家级、省级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中国针灸学会专家资源优势作用,构建创新驱动科技帮扶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是指由中国针灸学会发起,以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企业等为建站单位,以促进中医针灸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学会专家到建站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平台。

第三条  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建设遵循“地方需求、学会搭台、注重实效、合作共赢”原则,坚持“需求为基础,人才为核心,地方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理念,发挥学会的组织网络和人才优势作用,联合实施科技协作、项目攻关、医教研产互通互融。

第四条  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建设管理工作由中国针灸学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学会秘书处学术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站申报条件

第五条  建站单位主要面向市县级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以及中小企业,以当地科协推荐单位优先,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有与学会较明确的战略合作意向。

(三)原则上应为中国针灸学会有效单位会员。

(四)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能保障专家工作站/服务站的正常运行。

(五)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服从中国针灸学会的管理与指导。

(六)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至少1名),负责专家工作站/服务站的日常管理。

(七)与学会签订共建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合作协议,具体工作由总会联合当地学会或二级分支机构协同开展。

第六条  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主要职责

(一)咨询服务。学会提供医疗、教学、科研及企业研发指导,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或技术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规划及决策咨询意见。

(二)技术指导。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技术攻关。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学会推介专家与建站单位开展联合攻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着力解决关键问题。

(三)学术交流。开展学术研讨、学科对接、技术培训、项目洽谈、产品推介等各类学术活动。

(四)人才培养。加强中医针灸技术人才培养及推介,提高服务创新能力。

(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加快成果和专利等有效转化应用。

第三章 申报、续签、终止

第七条  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申报程序

(一)申请。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当地科协推荐,向中国针灸学会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

(二)审定。中国针灸学会形式审查,学会组织专家审定。

(三)批复。经形式审查、实地调研后,中国针灸学会对同意建站的单位进行批复。

(四)签订协议与授牌。中国针灸学会、地方针灸学会、建站单位三方举行授牌仪式,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  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续签或终止程序

建站单位试运行一年,成效显著,若需续签,在协议到期的前2个月提交工作总结及续签请示报告,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合格可再续签2年。续签满2年,第二次续签3年;续签满3年,以后均续签3年。

各工作站/服务站可根据运行情况,在协议到期时,三方协商决定其是否继续或终止运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中国针灸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年度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计划,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根据不同站点的需求,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调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审查,制定帮扶方案。

(三)根据不同站点的特点,有的放矢推进科技创新工作。

(四)建立建站单位和属地学会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全国专家的精准指导。

(五)组织各建站单位评审、授牌、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站单位的运行方式

(一)按照工作目标,认真执行年度计划。

(二)按照管理办法,接受监督,高效运行。

(三)按照协议承诺,提供保障开展相关工作的必要条件。

(四)定期自评估,阶段性地向学会报告工作运行情况。

(五)在续签或终止时,汇报总结上一阶段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被派到工作站/服务站的专家,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等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学会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则协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针灸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针灸学会。

 

附件:中国针灸学会专家工作站服务站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