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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23-05-06 13:55:56 中国针灸学会

中针字〔2023〕34号--关于发布《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1.jpg

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针灸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针灸学会所属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另定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针灸学会”(China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针灸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和宗旨,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按照学会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工作小组政治引领、党建促学术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和推广针灸适宜技术及其他相关活动。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研项目、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为本专业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等。

(四)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本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会费由本会收取,并按比例返还各分支机构用于会员服务。

(六)联系本专业的会员和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培养并推出优秀科技人才。

(八)指导各地方针灸学会相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

(九)承办本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教育活动、适宜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等工作。

(三)加强本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上报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研究报告、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学风道德建设,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七)建立分支机构档案。

(八)及时向本会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按计划开展活动。重大问题(人事、财务、国际合作)、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总会批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批准后,方可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的条件

(一)随着中医针灸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或新兴学科,且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国针灸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基本成熟。

(五)有规范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住所和提供人、财、物支持的支撑单位。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和组建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本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等。同时提供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和住所证明,并填写“中国针灸学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

(二)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受理申请报告并形式审核后,转交“学科与学术工作委员会”,“学科与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7人以上)对所转交的申请材料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组建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批准登记并下发分支机构登记通知书后,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5-9人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四)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后半年内,应完成组建工作和召开成立大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其成立资格。

(五)分支机构在筹备召开成立大会前四个月,应向本会提交第一届委员会成立方案的报告,待本会正式批复后,组织实施筹备工作。

(六)分支机构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汇同分支机构组成筹备组共同组织实施。筹备组应提出覆盖全国范围的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意见,由筹备组或地方学会推荐,按照分配名额和拟任人选要求,并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本会审定。

(七)分支机构在召开成立大会前两个月,应向本会提交召开成立大会的报告,待本会正式批复后,在本会的领导和主持下方能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召开后,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八)成立大会后,由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及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提交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明。

(二)住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批准后,下发分支机构注销通知书,予以注销:

(一)违背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的。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四)分支机构在登记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五)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十八条  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本会提交《中国针灸学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第十九条  经本会准予注销的,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本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任期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问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7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50-110人(工作委员会人数应控制在50人以内),对发展会员较多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不超过120人。增加的人员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同意后,方可增加。分支机构可设常务委员,人数为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1-3人(可不占委员名额)。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组成

(一)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年龄结构合理,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充分考虑医、教、研、企学科带头人和地区(省、市、区、县)等的分布,不宜过分集中,不能平均分配。

(三)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产生一名委员,支撑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台、港、澳及外籍委员,须报经本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条件

(一)为中国针灸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且在学术上有造诣,在工作中取得较大成就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鼓励分支机构发展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两年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的青年委员,但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0%。

(四)热心本会工作,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新任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国医大师、两院院士等知名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需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民主,具有开展分支机构工作的条件。

(三)主任委员人选应在全国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四)秘书长人选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期和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五年(青年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内,原则上不得增补委员,届满时必须按期换届。

(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国医大师、两院院士等知名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需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委员(常务委员)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三)分支机构的委员须按照民主程序推荐,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必须参加选举会议,不参加者视为放弃候选资格。选举产生的委员由本会颁发证书。副秘书长或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商定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由分支机构颁发聘书。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及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分支机构。

(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分支机构委员及以上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六)军队人员兼任分支机构委员及以上职务,须按行政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七)分支机构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1人,顾问3-5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需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分支机构颁发聘书,任期一届。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任期内的调整

(一)任期内,委员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委员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委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3.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三)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提出。实施调整前,分支机构应先与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商议,再经分支机构集体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本会审批后,由分支机构通知本人。

(四)任期内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报本会同意,下发正式批复后生效。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报备及变更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必须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主任委员主持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方案上报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并经审核,在下达正式批复后方可启动换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委员会规模;委员(常务委员)人选产生条件、原则、办法;名额分配情况;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方式;换届筹备组;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届次及由主任委员签字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纪要;加盖公章的支撑单位意见等。

(四)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得小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五)分支机构应在换届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向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报送召开换届会议的请示,经下达正式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请示内容包括:换届会议的主要议程;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新一届委员会工作规划;新一届委员会筹备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支撑单位的意见。

(六)分支机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会主持。选举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式进行,按照通过的选举办法,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一个法人单位只能产生1名常务委员,支撑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报备及变更

(一)分支机构必须在换届会议召开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报备经会议审议通过的委员会工作报告、新一届工作规划及主任委员签字的会议纪要、会议手册等资料。

(二)分支机构换届后,新一届主任委员、支撑单位或住所发生变化的,必须在换届会议召开后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支撑单位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必须有明确的支撑单位,支撑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或大学的二级学院,并明确承诺对分支机构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二十九条  支撑单位的选择可由分支机构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提出。为便于开展工作,原则上选择在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支撑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更换,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支撑单位须为分支机构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支撑单位须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享有《中国针灸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支撑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本会与支撑单位的双重管理。在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时,本会与支撑单位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组织职能部门负责分支机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和换届选举、重要业务活动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支撑单位负责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办公场所。

第七章  分支机构活动准则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任务职责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两次常务委员会议(其中一次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在本会举办学术年会(两年一次)的当年,应单独或联合其它分支机构承办学术分论坛,次年应至少单独或联合其它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学术、科普和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分支机构应完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学术、科普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临时开展的有关活动,需报本会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举办各类活动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本会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要积极并组织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重要会议和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本会有关部门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应在结束后三天内向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提交通讯稿(图文)用于学会网络信息平台宣传。十五日内将活动通知、总结、纪要、参会代表通讯录(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和照片)及会议论文集等报本会相关部门存档。若以分支机构名义编辑发行的刊物,应提前向本会提出申请,待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编辑发行,同时报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统一纳入本会管理,财务的收支管理必须按照《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工作委员会除外),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颁发会员证。会员会费按照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比例返还分支机构,用于办公成本、会员服务和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重复收取会费。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须有500名会员作为基础,换届的分支机构,届内原则上须发展会员300名。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对于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以及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纪要等,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应及时做好各类档案以及网络数据库等的移交工作,以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各分支机构间应相互沟通、加强合作,并与本会和支撑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针灸事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报本会同意,以本会名义签署,并由本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分支机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注销该分支机构。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针灸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针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