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事业费要占县卫生总事业费一成以上
本报讯 (记者崔 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指南》提出,在安排县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时,将县中医医院与县综合医院同等对待、统筹考虑,保证县中医医院同步建设与发展;要对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各县要将10%以上的卫生总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本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指南》要求,县中医医院应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将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将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同时,制定提高补偿比例等鼓励政策,引导参合农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指南》要求,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并实施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好1所县中医医院、在县综合医院和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好中医科和中药房、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据介绍,该《指南》是在系统总结20年来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指导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