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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
2012-10-12 14:33:55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

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国针灸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依据《章程》规定,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完成理事会等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当届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的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研究组织和审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总人数(含特邀代表)一般为全国会员总数的1-3%。会议代表产生于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地针灸学会(含台湾、香港和澳门)、国家相关部委和部分医药企事业等单位,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候选人根据理事名额的分配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条件推荐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批准后,按照换届方案开展筹备工作。

第八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须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

(一)理事名额分配方案,理事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和办法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办法;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本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三)拟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表》等;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本会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批文;

(五)挂靠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成立大会组委会,成员由当届常务理事及有关人员组成,分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要负责大会的各项组织工作。大会组委会下设大会秘书处,成员由组委会部分成员及本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执行大会组委会的决议和承办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应当成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须经过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新一届理事候选人推荐情况汇报并通过候选人名单;

(二)听取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议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领导成员选举办法;

(四)推荐大会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议程:

(一)大会预备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大会开幕式;

(二)向大会审议当届工作,财务情况及修改《章程》的说明,分组进行讨论,并经大会审议通过;

(三)大会通过新一届理事选举办法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四)大会选举理事,采取密封票箱,无记名投票,宣布选举结果;

(五)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常务理事及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选举办法,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宣布选举结果。聘任名誉会长。通过荣誉理事名单;

(六)召开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聘任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委、副主委,研究新一届理事会工作等;

(七)举行大会闭幕式,公布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名单,公布名誉理事名单。

第十三条  本会换届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15日内报中国科协备案,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有:

(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本会领导人名册;

(二)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章程》;

(三)加盖本会印章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

(四)本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会长(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社团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1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会负责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履行《章程》赋予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组成的原则是:

(一)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四)理事会每届成员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章程》赋予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其组成原则是:

(一)常务理事应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三)常务理事会人员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三分之一以内。

(四)常务理事会每届成员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章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参照《中国科协章程》进行规范和修订,可以根据本会具体情况补充必要条款。

《章程》修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经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201283日中国针灸学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10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