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缩写为CAA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针灸医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针灸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全国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针灸医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针灸医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认真履行为针灸科研、医疗、教学、产业、健康服务等工作者服务的职责,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技氛围,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团发展道路,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社会团体组织,真正成为紧密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在具体业务上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针灸医学决策论证、发展战略研究等,提出促进针灸医学发展的政策建议,建设高水平的针灸科技创新智库;
(二)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的调研、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学术团体间产学研的协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协同创新发展;
(三)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针灸医学的认识;深入开展“中医针灸”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传播中医文化与理念;
(四)开展针灸医学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收集整理学术文献资料,制作相关音像制品;
(六)积极推动针灸国际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促进行业标准的研究,加强学会团体标准的建设,主导建立和完善针灸医学的标准体系;
(七)开展针灸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展览,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经政府部门批准,奖励优秀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
(九)向针灸医学工作者进行科学诚信教育,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十一)加强针灸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搭建国际化的针灸科学研究平台,扩大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针灸学术团体及学者的友好往来,积极配合总部设在我国的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工作,促进针灸医学的国际化发展;
(十二)加强对针灸期刊的管理,培育一流期刊,提升期刊影响力,促进期刊在学术交流、学术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承认本团体章程,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会员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及外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中医针灸或相关领域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编辑、生产和管理人员;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针灸行业职业技能证书,或经本会系统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健康服务业人员;在医学院校就读的学生。
2.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在中医针灸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力,且入会时间连续15年(含)以上的普通会员。
3. 会士:具有正高及以上职称,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在中医针灸及相关领域成绩卓著或为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4. 外籍会员:中医针灸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人员。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中医针灸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外籍会员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外籍会员除外);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针灸医学科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外籍会员应协助本团体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做好本团体与国外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团体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理事更新不少于1/3。理事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筹措、管理本团体活动经费;
(十三)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在任期内委托参会不能超过2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调整本团体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有5人及以上成员,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四)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4.监督本团体的财务运行情况,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七)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将按照中国科协改革要求,逐步推进秘书长职业化与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六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同意后,报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并获得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四十二条 办事机构是本团体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团体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本团体承担。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7人;根据该专业领域科技人员数量,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分支机构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
本团体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依本团体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分支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五年。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兼任,同一人在不同分支机构的任职不能超过3项。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五十五条 未经本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本团体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六十六条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十条 本团体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变更名称,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支撑单位,并经中国科协审查 同意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团体所属分支机构同时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徽为两个同心圆形,内圆上方三个相互交叉的椭圆代表科学技术,中心为针灸用毫针,左右两侧为艾叶;外圆上方书写本团体中文名称,下方为英文名称。会徽总体象征着团结全国针灸医学工作者。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