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我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针灸学会及各二级分支机构通过总会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课题)经费,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需相互分离,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涉及招投标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我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会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中国针灸学会设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政采小组),由办公室和信息与会员部组成。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会各部门上报计划,编制并上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我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年度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调整工作。
(二)负责我会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和信息与会员部是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需求,汇总政府采购申请部门预算及计划。
(二)负责大型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商务谈判、招标工作。
(三)负责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参与合同验收。
(四)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采购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采购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对应政府采购执行部门。
(二)根据被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时向采购执行部门提交采购申请。
(三)参与合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年度预算、申请采购、组织实施采购、签订合同组织验收、资金结算和归档等。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预算。办公室财务每年按期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相关部门按财政部要求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申请审批。各部门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向采购执行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执行部门分别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组织合同验收。供应商按合同款如期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成果后,采购执行部门组织货物和服务类和工程类合同验收。采购申请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资金结算。采购执行部门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凭货物验收单或相关单据、发票、采购审批相关手续提交财务办理资金结算手续,达到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需提交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归档采购文件。采购执行部门应在采购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完成采购文件的整理和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验收和归档工作参照《中国针灸学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中,若发现政府采购人员或各部门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恶意串通、私下透露标底、收受贿赂或回扣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采购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针灸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针灸学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4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