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7日第七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25-2035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国针灸学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针灸医学科普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推动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并达到国家级建设标准,推动建设若干中医药文化体验场馆,支持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广泛开展中医药文化主题活动的号召,充分调动广大针灸工作者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建立中医针灸科普教育基地,特制定《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地申报范围
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能够宣传普及中医针灸知识、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体验的活动场所,凡是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法资质、具备一定规模的医疗、教学、科研、博物馆、养生保健机构(以针灸及其相关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愿意并服从中国针灸学会的管理与指导,均可以成为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条 基地的任务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战略目标,按照中国科协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的工作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促进中医药针灸知识在人民大众中的广泛传播。
第三条 基地申报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拥有开展中医针灸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三)拥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门场地、场所;
(五)能够为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六)原则上应为中国针灸学会有效单位会员。
第四条 基地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格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教学、科研、博物馆、养生保健机构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为中医药针灸的发展做出贡献,且在以往的科普工作中特色鲜明、成绩突出、影响面较广,产生了一定的示范作用者,均可向中国针灸学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程序
1.本单位提出申请;
2.中国针灸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评议;
3.评议获得通过的结果在中国针灸学会网站公示一周;
4.公示无异议者,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5.获得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针灸学会授予“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五条 基地的管理
(一)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行政管理上接受其主管单位的领导,中国针灸学会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等服务。
(二)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必须以有益于人民大众的健康、提高民众的科学素质为宗旨,活动形式与宣传内容必须符合中医药、针灸理论的科学性、文化性,不得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的开展,要紧跟中国科协的部署,积极参加特定时间的科普活动,如每年5月第3周的科技活动周、9月的全国科普月,以及每年11月16日—11月22日的“世界针灸周”等;积极申报中国科协等各级组织的科普活动项目,以获得经费支持;不断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以提高科普工作的水平。
(四)已经认定的基地必须以“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活动,每年需按规定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时需注意保存音像资料,活动结束后要整理活动资料,撰写活动总结,及时上报学会;必须能够接受并完成中国针灸学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任务。
(五)中国针灸学会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将根据基地的工作总结进行工作考核。三年期满前3个月,基地单位应向中国针灸学会提出延续认定申请,学会将组织专家对该基地三年的活动成效及当前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者,重新颁发牌匾和证书。如不提出申请,基地资格自行终止。基地资格终止的信息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基地,并在中国针灸学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条 基地称号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资格,撤销其称号: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等;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者;
(四)自愿提出放弃基地名称的。
(五)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基地职能的。
(六)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基地的。
(七)被确认为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后,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或申报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情况的。
(八)无特殊理由超过一年未履行中国针灸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职能的。
(九)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条件。
撤销决定由中国针灸学会秘书处提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该基地,并且在中国针灸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中国针灸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