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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007-01-22 11:44:15 中国针灸学会

(2002年11月19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教委印发)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为了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分类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系指经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认可并授予学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如下四类:
(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二十一世纪中医药网络教育中心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各种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各种专门人才培养项目。
(四)其它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中医药机构举办并向县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2、经相应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1、参加上述(一)、(二)、(三)类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的,授予Ⅰ类学分;
2、参加上述(四)类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学习的,授予Ⅱ类学分。
二、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
(一)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对他们的考核,按《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中医院和三级中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10学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各种专门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期一年以上的,在培养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每年可授予25学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导师按计划完成带教任务,每年可授予25学分。
4、经单位批准,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进修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授予25学分。
5、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中医药机构举办并向县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参加该类项目学习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自学者应先制定自学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1-5学分。每年参加自学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0学分。
4、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全国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4、3、2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5、4、3学分;
内部刊物: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6、承担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类别授予学分:
国家级课题:课题组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课题组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课题组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6、5、4、3、2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0学分。
7、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0学分。
8、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授予1-2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者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与这类活动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科室或部门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读书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带教授课等,每次主讲人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与这类活动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2-10项所授学分数,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给分。
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四、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按照2000年6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